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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母子公司互换的路径和税负问题

王若琛,梁浩楠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本文作者:王若琛,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梁浩楠,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问题情景

实务工作中出现了如下一种母公司及子公司结构调整需求,股东甲、乙出资设立A公司,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出于上市主体选择等需要,拟将A公司转变为B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即如下图所示:


实施路径

上述母子公司互换的结构调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路径实现:

(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第一步:A公司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甲、乙,此时股权结构变更为:

第二步:股东甲乙将其持有的全部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完成结构调整。
(二)股权转让+股权出资
第一步为A公司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甲、乙,此时股权结构变更为:

第二步由股东甲乙将其持有的全部A公司股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向B公司出资,完成股权交割后,B公司取得全部A公司股权,A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税负问题

(一)第一步交易

如前所述,两种法律路径的第一步均为公司A将其持有的公司B股权转让给股东甲、乙。第一步交易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印花税税额较低,此处不做赘述。仅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征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符合税务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能够享受5%-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合理避税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部分股权成本,且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及《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假设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股东甲、乙,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第一步交易的企业应缴所得税额=(1000-500)*25%=125万元

第一步交易可采取的税收筹划方式为先分红后转让。如前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这意味着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必须作为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计算,这会提高股权转让的收入从而增加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款。

而在股权转让前进行利润分配能够降低该部分企业所得税。仍以第一步交易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其中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B公司对A公司分红后,其净资产评估作价降低为700万元,此时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700-500)*25%=50万元,低于此前计算的125万元。

此外B公司向A公司分配的股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属于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二步交易

第二步交易中,股东甲、乙需要将其持有的公司A股权转让给公司B或将公司A股权出资给公司B,该交易中,将股东甲、乙是自然人或公司的情况进行分别讨论。

1.股东甲乙为自然人

无论股东甲、乙采用路径一转让A公司股权或采取路径二使用公司A股权向公司B出资均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属于股权转让的情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例税率20%。上述股权交易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印花税等其他税费此处暂忽略不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举例说明,股东甲乙持有的A公司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00万元,作价出资1000万元转让或出资给B公司,甲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500)*20%=100万元。

对个人所得税能否通过降低股权转让收入或增加股权原值的方式进行税收规避?答案是否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而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权原值。因此在严格的税务管理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穿透审查之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避税存在困难。

2.股东甲乙为公司

(1)路径1

若股东甲乙为公司股东且采取路径一的方式,其在第二步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情况与第一步交易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一致,也可通过A公司先完成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节税,此处不做过多赘述。

(2)路径2

若股东甲乙为公司股东且采取路径二方式,其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因此公司股东甲乙将A公司股权作为无形资产向B公司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该种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及缴纳时间与前述类似,举例说明,甲乙持有的A公司股份对应注册资本500万元,作价1000万向B公司出资,甲乙需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1000-500)*25%=125万元,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案例

2005年,周良、周成设立深圳市百康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百康),从事光学透镜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后经增资,深圳百康的注册资本为1,250 万元人民币。

2014 年4 月,深圳百康于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设立子公司嘉兴亚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亚欧光电)。

2017年,实控人周良在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总部位置及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等多种因素,选择将亚欧光电作为拟上市主体,并于2017 年对实际控制人周良控制下的亚欧光电和深圳百康进行架构调整,将深圳百康变更为亚欧光电的全资子公司,亚欧光电整体变更为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百康”)。

根据浙江百康上市招股说明书、工商变更记录及深圳百康工商变更记录,结构变更过程如下:2017 年6 月 23 日,亚欧光电唯一的股东深圳百康作出股东决定,确认根据审计的公司截至2016 年 12 月31日净资产 9,553.86 万元,扣除公司2017 年 6 月16 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已分配的现金股利 3,150 万元后,将亚欧光电100%的股权作价 6,403.86万元转让给周良、周成,该笔交易于2017年6月28日办理工商备案登记。2017 年 6 月 29 日,深圳百康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以深圳百康股东原始投资 1,250 万元为参考,将深圳百康 100%的股权作价 1,250 万元,用以缴纳亚欧光电注册资本 1,150 万元,剩余 100 万元计入亚欧光电资本公积,该笔交易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工商备案登记。至此母子公司结构变更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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